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 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秉承“立艺树人”校训,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坚决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调查核实,由学院学术委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三)处理办法包括:
(1)通报批评;
(2)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
(3)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研究经费,并在一年内取消项目研究的申请资格;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骋任等级;
(5)在职务晋升、年终评先评优活动中,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6)处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7)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学院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与高职教育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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