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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学生会章程》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3 14:55:08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学生会是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以下简称“商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团总支(以下简称“团总支”)、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商学院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为江西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着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秉持“立艺树人”的校训精神,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开展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就读于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学生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基本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八条 商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商学院学生会的各级组织结构


(一)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学生会


(二)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其他组织


(三)班级委员会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学院团总支及上级学联的指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请学院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的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或修订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商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商学院学生委员会秘书长;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商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年级、各专业、学生组织等,其中团干部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审议权。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表决权。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个人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三)提案权。依照程序提出提案;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规范遵守本会章程;


(二)积极发挥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院治理的能力;


(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商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商学院学生会委员经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讨论决定学生会重大人事任


1.免事项向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商学院学生会秘书长候选人、商学院学生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2.根据实际情况,选举决定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二)负责学生会重大事务的决策


1.讨论和批准商学院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筹备和召开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3.提议修订本会章程。


(三)负责监督商学院学生会工作


1.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各级学生会和上级的各项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2.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情况;


3.监督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


(四)咨询与仲裁


1.接受全院学生对学生会的咨询工作;


2.受理对学生会工作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


3.受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


第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商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并经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聘请学院团总支书记任学生会指导老师,学院专职副书记空缺时,由学院团总支委员(专职干事)代替,代表学院团总支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一)商学院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3名成员组成。商学院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二)商学院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商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向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商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在秘书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主席团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依法依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2.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确定相关议程;


3.在主席团出现人员空缺时,负责提名候选人员名单;


4.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部门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并报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批,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商学院学生会秘书长、商学院学生会委员及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任职采用一届一任制。


第二十条 商学院学生会委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须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认。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表现由办公室备案,并在每学年由学生会委员会向学生会工作人员所在学院作出书面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到梦空间”第二课堂管理系统为招募平台,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章  二级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会“学院、班级”两级联动的工作格局。班级属于商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商学院学生会的职责为贯彻执行学院学生会的决议,定期向学院学生会汇报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前应向学院学生会报备审批,并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后,将选举结果和大会决议报送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商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商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必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学院学生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商学院各班级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学院学生会每年对商学院班级工作开展考核,从全部班级中不超过30%的标准下在每年一月份前评选出“优秀班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班委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学院学生会每年对班委会工作开展考核,从学院班委会中以年级为单位,三年制高职一年级、四年制本科一年级、五年制高职一年级不超过20%的标准;其他年级不超过10%的标准排序推荐到学院学生会申报“优秀班集体”,校学生会根据每年对学院学生会的考核名次进行“优秀班集体”名额数量划分,获得“优秀班集体”的单位才有资格申报“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成员,均为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满足:


(一)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热心社会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可按学期或学年取最高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第二课堂无积分预警情况;


(四)谦虚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五)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各类奖项,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三十三条 商学院学生会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人。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由班级团支部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团组织审核后,报二级学院党组织确定,工作人员中来团支部的支委一般不少于50%。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规范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支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学生会秘书长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团支部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学院团支部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学院行政拨款,如有社会资助,需报学院团委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其资助,原则上不接受境外组织以任何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用途主要为学生会日常相关工作费用;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思政教育、学术、文体及创新创优等活动;学生会工作人员培训和其他经费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商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第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终审: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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