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您的位置: 首页 >学生资助>详细内容

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28 10:33:0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厅[2007]8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评定工作。由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学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团学干事、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包括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普通学生代表3人担任。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以赣州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参照学生家庭人均年收人和赣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家庭年收人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或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赣州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学生个人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消费行为者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条 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范围的学生综合考虑下列条件将其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个等级,相应比例一般分别不超过10%和25%。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学生;

   4、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治病开支压力大;

   6、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父母双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人;

   7、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8、家庭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9、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进行,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和信息档案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认定和信息档案建设工作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向班级提交《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和《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调查表。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情况调查表、认定申请表和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认定。二级学院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变更信息库必须按班级、学院、学校逐级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清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处理以上的;

   3、购买高档消费品或有偿消费行为的;

   4、在外租房或沉迷于网络游戏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消费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二级学院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实践情况进行跟踪,并作为学生评奖受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6月8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