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学校学生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者不当的具体学生 工作行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生工作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利益,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具体学生工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有关部门受理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部门是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常设机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行政监察办公室、学工处、团委、保卫处 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有表决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 具体申诉所涉及的问题,邀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学生具体申诉处理,不具有表决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监察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其适用的适当性,拟订学生申 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学生因不服学生申诉复查决定提起法律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 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行政处理、处分不服的;
(二)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的;
(三)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其他具体学生工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所适用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适当,在对具 体学生工作行为提出申诉时,可以一并提出对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所适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适 当性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
第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具体学生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是出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或其代理人是申请人。
同申诉的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工作具体行为不服申请申诉的,作出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部门是被申诉 人。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申诉,应以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说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 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人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学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确有新的申 诉理由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期间,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 动。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学生申诉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 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诉人的答复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具体学生工作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内容适当 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使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决定撤销或变更该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学工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 销或变更决定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 定,依据学校学生工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意见,报上一级部门直至学 校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若事由复杂,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告知学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前,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说明理 由,可以撤回,申诉复查工作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和相关部门都应当履行决定。拒不履行 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 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一)学工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或者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不作出复查决定的;
(二)学工处成员在申诉复查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被申诉人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学生工作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
(四)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查决定的;
(五)申诉人借申诉为名寻衅闹事、或不执行复查决定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将依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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