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休学、复学申请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5 11:59:3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 16号)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推进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完善《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且经甄别考试,成绩合格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学科和事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如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4点规定而要求转专业(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专业除外)必须达到以下要求:转专业者在第一学年中,经课程考试后,学年成绩排名应位于本专业前10%以内。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然后举行转专业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审核意见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条 学科与专业跨度较大,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同年级已修课程差异达到18学分的学生转专业,经批准后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年级的相同标准缴纳学习费用。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
1、具有专长的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填报“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附专长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参加相应学科专业竞赛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证书或在市厅级以上正式期刊及市厅级以上报刊发表的相关论文、作品等)――(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转出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学工处初审后转至拟转入二级学院――拟转入二级学院组织专门考核小组――拟转入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参加专业考试及面试――拟转入二级学院提交考核结果和相关意见――学工处复审――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
⑵专业考试由拟转入二级学院依据拟转入年级的专业主要课程出具同等水平的综合或分科试卷,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拟转入二级学院提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面试的内容由二级学院自行确定,面试的时间、地点由拟转入二级学院提前3天通知学生本人。
2、其它符合转专业条件者,按以下办法办理:
学生填报《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转出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审核意见――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学工处审核――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批准转专业名单下达后一周内,辅导员应在《学籍表》的学籍异动栏内填写***年**月由**专业转入”字样。
2、学生转专业后,转入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凡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不同,视其课程性质可折抵专业选修课或通识任选课学分,凡新专业未修课程应在一学年内予以补修。
第七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转出之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及考试,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及五年一贯制专科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者;
3、在本校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正在休学者;
5、经甄别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章 转学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 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入本省其它高校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函商转入学校同意――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办理离校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转入学校审批――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转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3、学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三年制专科最长不超过6年,五年一贯制专科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本人申请休学应填写“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学工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并回家治疗;
2、学校认为须休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填写《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工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工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人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杂费参照复学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
6、本人申请退学,并劝说无效的。
对以上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学工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当事人的,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申述程序依照“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校有关部门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出;
2、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书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颁发,逾期不再办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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